香港警匪片里有一句经典台词:你可以保持沉默,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呈堂证供。喜爱看港剧的小伙伴们对这句话肯定不陌生吧!现在,即便是保持“沉默”也有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证据了——微信朋友圈、微博,说得更准确一点是“电子数据”,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日前,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,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对办理刑事案件时收集和提取、移送和展示、审查与判断电子数据等作出规定。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一、什么是电子数据
根据规定,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,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,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。它包括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朋友圈、贴吧、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,以及文档、图片、音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。
规定中明确表示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、调取电子数据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。如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应当保密。
与传统证据相比,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、不稳定性等特征,一旦被修改或删除,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,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。因此,电子数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。规定指出,在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,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、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,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,制作、封存电子数据备份,冻结电子数据,对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,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。
同时强调,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,可以通过恢复、破解、统计、关联、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。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,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,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。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,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。
二、如何调取电子数据
文件规定,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,应当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,并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,封存手机时,当采取信号屏蔽、信号阻断或切断电源等措施。
并且,调取电子数据前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。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,应当制作笔录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。
三、电子数据如何审查
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,重点要看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,是否具有数字签名、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,收集、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,如有增加、删除、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说明,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。
网络时代带来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革,人人手握麦克风,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和获取信息的选择更为多元自由。但我们都知道,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。网络平台同样泥沙俱下,网页、博客,贴吧等网络空间上的色情、谣言等违规违法信息层出不穷。微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,朋友圈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,已演变为虚假信息泛滥的网购场所,对其背后利益链的斩断一直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。
如今,把微博、朋友圈、贴吧等电子数据作为法律证据,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案情的取证和处理。但,对于大部分人来说,朋友圈终归还是自身的一方“私域”,不少网友表示,如果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,势必会对个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严重的干扰。
对此,专家表示,只有实施了犯罪证据才会被收集,公众大可不必担心。这次发布的《规定》是针对公检法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,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。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,或者实施犯罪之后,朋友圈、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,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。
还有一点值得注意,此次规定只对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做出规范,而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。原因是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采集,和民事案件大不相同。刑事案件一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,公安机关采集证据,采集电子数据时,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。但民事案件则由原告提起诉讼,如果被告不愿意提供电子数据,原告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手段。





